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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宝强首度回应离婚后 专家这样说

www.creaders.net | 2016-09-01 14:49:55  今日头条 | 0条评论 | 查看/发表评论

  9月1日,王宝强通过微博首次正面回应离婚事件,要把儿女保护好。此前据王宝强的朋友透露,王宝强最在意的是两个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也将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写在了离婚起诉书的诉讼请求中。这个离婚结果会是怎样,1号纪实特约律师——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李玉芳律师接受1号纪实访问,从6个方面对吃瓜群众关心的问题进行了预测,有哪一条是你所关心的?

  预测1:

  1号纪实:这个案件按照正常法律程序,会在多久进行判决?

  李玉芳:法院审理案件如果适用简易程序,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预测2:

  1号纪实:是否会判决王宝强和马蓉离婚?

  李玉芳: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即法院审理会围绕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果符合法定判决离婚的情形,才会涉及到子女抚养权和财产债务等分割的问题,否则若一方不同意离婚,且不符合感情破裂的法定事由,第一次起诉法院可能判决不准予离婚,需要六个月后再提起诉讼。

  预测3:

  1号纪实:如果马蓉出轨属实,子女抚养权会判给谁?

  李玉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即双方判决子女抚养权会遵循法定的原则以及有利于子女的权益和健康成长以及双方的具体情况而定,但是无论如何,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负有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以及享有探视的权利。

  预测4:

  1号纪实:如果马蓉出轨属实,对财产分割和小孩的判决会有什么影响?

  李玉芳:

  1、对财产分割的影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也就是说,根据这几种情形,无过错方可以主张过错损害赔偿。因此,如果马蓉只是与经纪人“出轨”“一夜情”而没有“同居”,那么王宝强不能请求损害赔偿,但符合这几种情形,无过错方可以向过错方主张过错损害赔偿,而这与财产分配原则有一定的区别。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7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一方的行为只有符合上述几种法定情形时,才能“少分或不分财产”。“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只能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据,但是不得作为少分财产的法定事由。

  2、对子女抚养权的影响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夫妻离婚时离婚子女抚养权一般归属于母方。但若母方存在上述三种例外情况的,夫妻离婚时则离婚子女抚养权归属于父方。

  对两周岁以上子女的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没有做出倾向性规定,而是在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中,着重考虑父方、母方对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的承受条件和承受能力。十周岁以上子女尊重其的意愿。

  综上所述,一方出轨对于子女抚养权没有直接的影响。

 

  预测5:

  1号纪实:马蓉起诉王宝强侵犯名誉权,这个是否有法律依据?

  李玉芳:宝马二人从离婚声明公布以来的“互撕”是否构成民法意义上的侵犯名誉权,需视情形而定,如果所陈述披露的是事实,可能涉嫌侵犯隐私权;如果陈述披露的内容是虚构或者捏造的,则可能涉嫌侵犯名誉权。

  即如果王宝强声明中所陈述的婚外情是真实的,且有证据足可证明,则他的声明是公开马蓉与宋喆隐私的行为,而这婚外情的隐私行为实际上并不为法律所保护,并且马蓉的婚外情隐私行为,已经违反了婚姻法所规定的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与尊重的义务,侵犯了王宝强为法律所保护的配偶权,构成了婚姻法所规定的过错。因此,法律对于王宝强配偶权利的保护,远远要重于被他所公开的违反法定义务的隐私行为,所以法律不会支持也不应当支持马蓉或宋喆对其隐私权保护的主张。

  当然,如果王宝强所公开的信息,是捏造的,虚假的,则应当根据该行为的主观恶意、是否给被侵权人造成严重后果等综合确定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以及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预测6:

  1号纪实:提供宋喆的开房纪录,对案件判决有什么影响;擅自提供公民开房记录,从法律角度是否存在侵权,什么情况下能提供开房记录?

  李玉芳:1、有配偶与他人同居是法律上认定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按照《婚姻法解释(一)》的规定,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与“一夜情”、“出轨”有本质区别。如果只是不间断、非持续地开房记录,并不能完整地反映是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即使提供了开房记录,也不能认定为符合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对于法院判决离婚与否没有直接的关系。

  2、开房记录属于个人隐私,擅自公开公民开房记录在一定程度上是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当然,如果通过正规、合法途径获取并符合证据的合法性要件,可以作为证据提供庭审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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