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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张柏芝要东洋之花登报道歉

www.creaders.net | 2003-11-28 11:50:12  万维读者网 | 0条评论 | 查看/发表评论
11月27日上午9时,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6审判庭开庭审理张柏芝诉东洋之花违约案,这是这个有关名人肖像侵权事件的第四次过招。一如人们的预料,原告席上张柏芝依旧没有出现。


  今年7月,双方的第三次法庭较量是在上海,并曾当庭达成和解,当时谁都以为那会给这场长达3年的案件画上句号。


  据悉,此番京城再战后,张柏芝诉东洋之花侵犯肖像权一案还将于下周四在重庆开庭;而另一起张柏芝诉东洋之花网站侵权一案已于3天前在合肥开庭。因为,据说按法律规定,只要有东洋之花产品销售的地方,官司就可以“没完没了”地打下去。


  本案审理的最后,由于原告方的样品证据需要公证人员出庭作证,且原告又有新证据提交,还鉴于双方就违约金的数额分歧较大,法庭宣布暂时休庭,择日再审。


  专访朱晓剑强调要求被告登报道歉


  在谁都以为今年7月上海的握手言和宣告这场纠葛了断时,张柏芝针对东洋之花又接连在北京和重庆提起了两场诉讼,加上合肥的那场相关诉讼,类似的诉讼何时了结,成了众人心中的疑问。东洋之花在全国都有销售点,这是否意味着张柏芝将可能把诉讼进行到每一个城市?就此,记者独家采访了张柏芝的代理律师朱晓剑。




  朱晓剑:很多人认为我们再打这些官司是为了我们付出去的违约金,但以张柏芝目前的身价,这些钱对她真不是一笔很大的损失。我们之所以这样做,完全是由于东洋之花缺乏诚意。(朱晓剑拿出最近得到的一份东洋之花加工企业之一、南京某化工公司的出货记录)这份记录清楚地写着,他们直到今年4月才停止侵权产品的生产,而东洋之花在去年9月的答辩状中就表示已经停止了生产。这明显是在欺骗我们。而且除了我们合约规定的可以使用张柏芝肖像权的两种产品违约外,东洋之花的其他产品在没有合约的情况下,也开始使用张的肖像权,这有点过分了。


  那次和解我们没有坚持要求他们登报道歉,所以造成了上海以外的城市依然在销售侵权产品,我们希望通过这次的诉讼,杜绝他们继续侵权。(此次张柏芝在诉请中特别强调的一点就是要求东洋之花登报道歉。)


  庭审开始,原告张柏芝的代理律师朱晓剑就抛出了杀手锏:2003年7月,他本人在上海市静安区公证处两名公证人员的陪同下,在上海市武宁路一家超市购买的珠海东洋之花生产销售的沐浴露,产品上发现了贴有张柏芝的肖像,于是当即拍摄取证,并拿来样品作证,且上面的保质期限是到2006年。


  朱晓剑称,2000年5月10日,原、被告双方曾签订一份合约,其中明确规定:原告为被告生产的沐浴露和护肤品拍摄电视广告影片和平面广告,其中沐浴露广告物的使用日期为自2000年6月15日起至2002年6月15日止。


  被告东洋之花的代理律师张春承认作证样品为东洋之花的产品,但却对样品的真实性提出怀疑。他辩称,该样品没有被公证人员封存,仅凭一张保质期限标签,无法证明这就是原来公证人员所公证的样品,不排除公证过后被调换的可能性。


  根据2000年双方签订的合约,以及当庭出示的样品作证,朱晓剑认为,双方合约到2002年6月15日已经到期,被告绝对不应该在生产和销售过程中继续使用原告肖像。如果被告想继续使用,必须先和原告协商,并且征得原告的书面同意。而在今年7月份被告出产销售的产品上又出现了原告肖像,这就明显构成违约,理应对原告由此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对此,张春辩称,他今年确实在市场上看到贴有张柏芝肖像的被告公司产品出售,但绝不存在违约行为。他说,双方在合约中根本没有提到生产和销售环节的约定,而且在合约生产日期到期后,被告再也没有使用其肖像。时间虽然已经到期,但生产厂方将产品已经销售给超市,而超市能否在一定时间内销售完毕,那就说不准了。简单地说,被告的生产使用与市场的销售是有很大差别的。


  在辩论过程中,东洋之花为了说明保质期限的问题,专门请北京一名多年从事化妆品采购的采购员出庭作证。证人表示,目前国内并没有对化妆品的保质期限作出明确规定,但一般在3年以上。


  朱晓剑当庭提出怀疑,证人所说的3年保质期限是如何得知的。既然没有相关的国家规定,那么怎么又能保证这个产品所谓的3年保质期呢,而且也无法认定产品的生产日期,可信度值得怀疑。


  对于本案张柏芝提起的125万元违约赔偿,朱晓剑表示,去年6月份双方的法庭交锋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张柏芝赔偿东洋之花违约金125万元人民币。由此,他们这次也提出了相同数额的违约金请求。


  对此,东洋之花代理律师张春表示,上次诉讼中,原告在合约规定的期限内,为另一家化妆品公司拍摄类似广告明显违约,而且获得了数额不菲的酬金,其数目肯定远高于支付的违约金数额。简单将两次诉讼案件相提并论并不合适,而且双方的合约也没有规定违约金的具体数额。


  双方N次交锋


  -2001年3月19日,珠海东洋之花化妆品有限公司将香港艺人张柏芝告上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理由是她违反广告合同,要求其赔偿375万元人民币。


  -2001年12月24日,东洋之花胜诉,张柏芝支付其违约金375万元人民币。张柏芝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02年6月21日,北京高院作出终审判决。张柏芝依然败诉,但违约金的赔偿金额由原来的375万元人民币减少到了125万元。


  -2002年9月,张柏芝以侵犯肖像权为由,把东洋之花告上法庭,要求赔偿250万元。


  -2003年7月,张柏芝和东洋之花和解,由东洋之花赔偿张柏芝51万元。


  -2003年11月25日,张柏芝诉东洋之花网站侵犯肖像权,在合肥开庭审理。


  -2003年11月27日,张柏芝诉东洋之花违约,在北京二中院开庭,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125万元。


  -2003年12月4日,张柏芝诉东洋之花侵犯肖像权一案将在重庆开庭审理。 (东方网-新闻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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