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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凯歌涉嫌诽谤拒不道歉 原告系红二代

www.creaders.net | 2019-01-08 00:09:23  多维 | 0条评论 | 查看/发表评论

        近日,中国导演陈凯歌涉嫌诽谤拒不道歉,北京海淀法院发布判决内容,原告疑似系红二代。 

        北京时间1月8日,海淀法院公告表示,原告邱路光与被告陈凯歌名誉权纠纷一案,因陈凯歌拒绝履行海淀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2020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即在“《法制日报》、《北京晚报》、《作家文摘》书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义务,邱路光申请执行,法院现将判决书的部分内容刊登如下:

       法院判决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撰写、发表文学作品,不是以生活中特定的人为描写对象,仅是作品的情节与生活中某人的情况相似,不应认定侵害他人名誉权。或者虽未写明真实姓名和住址,但事实是以特定人或者特定事实为描写对象,文中有侮辱、诽谤或者披露隐私的内容,致其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泄露并宣扬他人隐私,给他人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也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庭审中,陈凯歌经法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实际放弃了答辩的权利。被告陈凯歌在不能证实自己所描述情节真实性的前提下,杜撰的原告邱路光与女护士接触、私逃后又被抓回的经过,甚至被开除党籍军籍和判处刑罚的内容,具有诽谤、贬损原告邱路光人格、披露他人隐私的过错,在一定范围内势必造成原告邱路光社会评价的降低,被告陈凯歌应承担相应的侵犯原告邱路光名誉权的侵权责任。 

       海淀法院审理后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告陈凯歌在《法制日报》、《北京晚报》、《作家文摘》向原告邱路光书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道歉信的具体内容由本院审核。 判决同时显示,“如被告陈凯歌到期不履行,由本院将本判决书主文通过上述媒体发布,相应费用由被告陈凯歌负担。” 

       2009年,陈凯歌出版了《我的青春回忆录:陈凯歌自传》,该书“不是电影,不是艺术创作,是作者的早年自传,是回忆录”。该书是从他1965年13岁考上北京四中时写起,直至1971年在云南建设兵团结束插队生活时止。 

       原告邱路光疑似系解放军原总后勤部部长邱会作之子。邱路光1944年出生于江西省兴国县高兴镇长迳村。早年入伍,曾在部队当过股长(股长,即管理部门最基层的管理干部,团属机关,属行政级别)。后来,邱路光转业到某商学院当教师,再后来下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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