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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同居”,为何范冰冰受伤王学圻获赔

www.creaders.net | 2012-01-19 22:42:21  环球网 | 0条评论 | 查看/发表评论

  2010年12月2日,成都某报在当日出版的第24版中,刊登题为《范冰冰王学圻已同居两年?》的文章。该新闻被大量转载,引起了范冰冰王学圻的新闻在网上热传:“某名导爆料,范冰冰与王学圻这对对“忘年交”已同居两年,男方已向前妻诉讼离婚。”于是,王学圻便将该日报告上法庭,此案历时一年多终于尘埃落定:1月16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王学圻胜诉,被告报纸必须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于娱乐版显著位置向王学圻本人刊登道歉声明,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六万元。

 

 

  网络小丑星短评:

  这一案件终于尘埃落定,从结果看,王学圻大获全胜,法院的判决从另一个侧面向人们说明,范冰冰与王学圻并没有同居,王学圻也没有因此而离婚。

  然而令丑哥不解的是,本案中的最大的受害者应该是范冰冰而非王学圻,你想人家一个大姑娘家,还没有找到婆家就被某些人给活生生地“出了嫁”,更离谱地是让人家“怀了孩子”。这简直是对范冰冰的人格污辱。然而令人遗憾的是,范冰冰却没有拿到一分钱,倒是“占了便宜”的王学圻却获得了六万元的赔偿。

  这就涉及到“民不告官不究”的问题,“民不告官不究”属于民法范围,选用于民间纠纷侵权行为。法官们大概会遵循这样一个原则,即谁起诉谁获赔。但是本案中,受害人明明是两位,所以在我们这些法盲看来,不管范冰冰有没有起诉,都应该得到赔偿,因为两个人是“捆绑在一起”的受害者。

  丑哥还注意到,同样是侵犯名誉权,名气大的人要比名气小的人得到的判赔的数目要大得多。就拿本案来说,如果原告是范冰冰而不是王学圻,那么判赔的数目就很有可能是六十万而非六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同样的犯罪行为应该受到同样的惩罚。很显然,法院不应该将侵犯名誉权理解为“侵犯名气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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