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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志玲抗税成功 台财政部增订林志玲条款

www.creaders.net | 2011-05-28 10:38:57  星岛环球网 | 0条评论 | 查看/发表评论

林志玲去年涉嫌漏税,国税局要求她补税684万元,她不服上诉,法院正在审理。资料图片


去年名模林志玲抗税风波闹得沸沸扬扬,在立法院财政委员会要求下,财政部赋税署特别增订「林志玲条款」,今年报税适用的「99年度执行业务者费用标准」,明订「表演人」有10类,包括演员、歌手、模特儿、节目主持人、舞蹈表演人、相声表演人、特技表演人、乐器表演人、魔术表演人及其他表演人,「表演人」费用标准仍维持45%。林志玲得知后感到欣慰,她说:「列为表演人是对模特儿领域的肯定。」

不过,赋税署官员强调,模特儿的收入属于「薪资所得」或「执行业务所得」,仍须视模特儿与经纪公司所签订的合约而定。自由时报的报道称,如果模特儿的收入被认定为「执行业务所得」,本来就可以适用「表演人」的费用标准,收入扣除45%后再课税。

林志玲涉嫌漏报92至94年度的综所税,国税局认定她的收入属于「薪资所得」,报税时只能扣除薪资扣除额(目前10.4万元),不能比照「执行业务所得」扣除45%费用,因而要求林志玲补税,双方打起官司,去年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决林志玲败诉,应补税684万元,林志玲已提起上诉。

国税局官员表示,林志玲的补税桉已进入司法程序,是否补税视法院最后判决而定,不会因「林志玲条款」有所不同;而且,虽然「执行业务者费用标准」将「模特儿」明文列入,但并非所有模特儿都可以适用,模特儿仍须符合自负盈亏、无僱佣关系等标准,其收入才可视为执行业务所得。

国税局官员说明,模特儿的收入会被认定为薪资所得,通常是以经纪公司名义签约接桉,再指派模特儿演出,彼此存在僱佣关系,且由公司负担成本费用;只要模特儿与经纪公司重新签约或加订附约,委託经纪公司为代理人洽谈工作,再以模特儿名义签约,且模特儿有负担成本费用的事实,其收入即可视为执行业务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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