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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由林志玲提起诉讼,她已委请律师、会计师出庭,合议庭因此未传讯她。昨天是最后的辩论庭,林志玲安静地坐在法庭内聆听。
台北市税务部门调查认定,林志玲从2003年到2005年的所得,分别是226万余元(新台币,下同)、1291万余元及2577万余元,漏报部分营利及业务所得,须补税684万多元,罚锾135万多元。
会计师、律师主张,林志玲并非领凯渥公司的薪水,她的收入属于“执行业务所得”,依法可扣除45%的必要开销(例如美容美发所需费用)再报税。但税务部门认为林志玲受雇于凯渥公司,收入是“薪资所得”,九成九都得缴税。
昨天近中午才开庭,林志玲穿着蓝色洋装,薄施脂粉进入法庭;“志玲来了”的消息,很快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里传开,不少人慕名赶到法庭亲见美女名模,庭里庭外都很热闹,更有民众逮到机会,在庭讯后请林志玲签名。
庭讯后有人羡慕地问审判长帅嘉宝“看到美女感觉如何?”帅法官的回答却是“没特别注意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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