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出演某片被大陆有关部门封杀的女艺人汤唯,原本有望出演著名导演冯小刚的贺岁片《非诚勿扰》中未婚女征婚一角,以配角身份复出。
孰料节外生枝,由于大陆计划生育政策限制,未婚怀孕由于没有生育证,必须流产,如果汤唯出演该角色,当令计划生育部门非常尴尬。为免恶劣影响,编剧设定片中该角色为台湾来大陆女子,意
图规避计划生育难题,但是电影审查单位跟进研判,认为仍然不妥,令冯小刚必须找台湾女演员出演这一台湾未婚女角色,结果汤唯泣别冯小刚葛优,台湾美女徐若瑄趁机上位,争得该角色。
另据评论,《非诚勿扰》出现同性恋征婚镜头达数分钟,最终审查获得通过。大陆计划生育部门并无异议。
《非诚勿扰》花絮集锦
法律资讯:
中华民国刑法第二十四章之堕胎罪
发表日期:民國 24 年 1 月1 日(西元1935年1月1日,发表地:南京)
最新修正時間: 民國 97 年 01 月 02 日(西元2008年1月2日,发表地:台北)
效力:有效
第二百八十八条 (自行或听从堕胎罪)
怀胎妇女服药或以他法堕胎者,处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罚金。
怀胎妇女听从他人堕胎者亦同。
因疾病或其他防止生命上危险之必要,而犯前二项之罪者,免除其刑。
第二百八十九条 (加工堕胎罪)
受怀胎妇女之嘱托或得其承诺,而使之堕胎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妇女于死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
第二百九十条 (意图营利加工堕胎罪)
意图营利而犯前条第一项之罪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五百元
以下罚金。
因而致妇女于死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五百元以下罚金;致
重伤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五百元以下罚金。
第二百九十一条 (未得孕妇同意使之堕胎罪)
未受怀胎妇女之嘱托或未得其承诺,而使之堕胎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
因而致妇女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项之未遂犯罚之。
第二百九十二条 (介绍堕胎罪)
以文字、图画或他法,公然介绍堕胎之方法或物品,或公然介绍自己或他人为堕胎
之行为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一千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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