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傻眼!汤唯因计划生育问题泣别冯小刚

www.creaders.net | 2009-02-10 16:49:48  新闻广角镜 | 0条评论 | 查看/发表评论

    因为出演某片被大陆有关部门封杀的女艺人汤唯,原本有望出演著名导演冯小刚的贺岁片《非诚勿扰》中未婚女征婚一角,以配角身份复出。
   
    孰料节外生枝,由于大陆计划生育政策限制,未婚怀孕由于没有生育证,必须流产,如果汤唯出演该角色,当令计划生育部门非常尴尬。为免恶劣影响,编剧设定片中该角色为台湾来大陆女子,意

图规避计划生育难题,但是电影审查单位跟进研判,认为仍然不妥,令冯小刚必须找台湾女演员出演这一台湾未婚女角色,结果汤唯泣别冯小刚葛优,台湾美女徐若瑄趁机上位,争得该角色。
   
    另据评论,《非诚勿扰》出现同性恋征婚镜头达数分钟,最终审查获得通过。大陆计划生育部门并无异议。
   
    《非诚勿扰》花絮集锦
   
    法律资讯:
   
    中华民国刑法第二十四章之堕胎罪
    发表日期:民國 24 年 1 月1 日(西元1935年1月1日,发表地:南京)
    最新修正時間: 民國 97 年 01 月 02 日(西元2008年1月2日,发表地:台北)
    效力:有效
   
    第二百八十八条 (自行或听从堕胎罪)
   
      怀胎妇女服药或以他法堕胎者,处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罚金。
      怀胎妇女听从他人堕胎者亦同。
      因疾病或其他防止生命上危险之必要,而犯前二项之罪者,免除其刑。
   
    第二百八十九条 (加工堕胎罪)
   
      受怀胎妇女之嘱托或得其承诺,而使之堕胎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妇女于死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
   
    第二百九十条 (意图营利加工堕胎罪)
   
      意图营利而犯前条第一项之罪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五百元
    以下罚金。
      因而致妇女于死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五百元以下罚金;致
    重伤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五百元以下罚金。
   
    第二百九十一条 (未得孕妇同意使之堕胎罪)
   
      未受怀胎妇女之嘱托或未得其承诺,而使之堕胎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
      因而致妇女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项之未遂犯罚之。
   
    第二百九十二条 (介绍堕胎罪)
   
      以文字、图画或他法,公然介绍堕胎之方法或物品,或公然介绍自己或他人为堕胎
    之行为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一千元以下罚金。
   
    网路搜索发现,该资讯在大陆多个网站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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