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都市报今天刊登知名学者雷颐的评论文章指,《色,戒》女主角汤唯被封杀、广告被撤,反映出政府行政的逻辑和思维存在问题,此后果是非常可怕的。
文章认为,目前问题的焦点其实不在《色,戒》的内容政治是否正确、是否有过于黄色的内容、是否应该封杀,而在于这部影片是经过政府有关部门审查通过的,也就是说,其政治和“情色”标准达到了审查标准。如果没有发现影片生产者在送审过程中有作弊行为,如送审的是一个版本,实际放映的是另一版本,那么,包括厂商、导演、演员等影片的生产者就无任何过错,无人应受任何惩罚。
平心而论,审查者也幷非无所不知的圣人,在审查过程中也的确可能出错,不该通过的通过了,可能事后才发现已通过审查的影片有种种问题不宜继续上映。这时,正确的做法是通过合法的程序查封该片。但唯一应当承担责任、受到某种惩处的是审查者,审查者应负失察之责,而不应当是送审者,更不应当封杀有关演员与此片无关的其他作品。
各种管理、审查、制订种种行业标准是政府行政相当主要的内容。只要送审者将自己的产品依程序送审,其中没有作弊行为,产品获得检查、审查者通过后,如果出现问题,此时应当承担责任的是审查者而不应是送审者。审查是种权力,同时也是责任。按照现代政治文明,有多大的权力,就应承担多大责任;不能只要权力,不要责任。先前通过《色,戒》,而现在又封杀演员汤唯,是典型的只要权力而不承担责任的做法,这种行政逻辑和思维,后患无穷。
文章指出,审查通过之后的责任,仍由送审者承担,这种行政方式将使人无所适从,后果非常可怕。试想,如果一个工人按厂方标准完成了零件的生产,幷通过了厂方的合格检验,但事后由于种种原因厂方突然提高质量标准,以前的零件成为废品,这时厂方却要工人承担责任、惩罚工人,幷且要克扣工人工资奖金,有这种道理吗?工人能安心吗?如果食品工厂按照国家安全标准生产食品幷通过查验上市,但因标准制定过低而影响了顾客健康,应承担责任的无疑应是标准制订、检查者,而不应是厂方……
我们其实是生活在各种各样的“标准”“规定”之中,检查者公开种种标准、规定,既是让被审查者能按标准、规定生产产品、指导自己的行为,也是审查者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内在要求。如果我们的产品、行为符合政府公开的标准、规定,幷获得了政府的审查、同意,但我们依然无法预料政府的最后决定,幷且还要我们来承担政府审查、批准失误的责任,我们能有稳定感、安全感吗?政府能获得我们的信任吗?这是诚信政府应有的行为吗?社会的稳定来源于公民对政府和自己行为双方的合理预期,如果打破这种预期,公民就有无法可依、无所适从之感,必然影响社会的稳定和谐。之所以现在强调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就是认识到不“依法”就无稳定,更谈不上繁荣发展。
文章批评,如果说《色,戒》确有严重问题不宜公映,那么当初通过审查就是审查者的错误。而现在封杀汤唯,则是错上加错。封杀汤唯事小,政府公信力受损事大、不依法行政事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