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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狗咬狗 [性丑闻]状告张纪中的女演员败诉

www.creaders.net | 2006-05-18 13:48:47  万维读者网 | 0条评论 | 查看/发表评论
法院认为被告言论基于一般道德标准,不构成名誉侵权;张钰表示要上诉

  女演员张钰起诉三大导演案一审以失败“落幕”。日前,海淀法院认为,张纪中、黄健中、于敏三导演对“性丑闻”事件发表的言论,“是基于一般的社会道德标准对此事件进行的评价”,并不构成对张钰名誉权的侵犯。

  与三导演一同被起诉的还有《中国广播影视报》,张钰在今年年初起诉到法院称,2004年1月2日,《中国广播影视报》刊登黄健中、张纪中、于敏3人评论她的文章。文中称张钰为了上戏,找到导演的妻子大闹,称被强奸,借钱不还,还拐走于敏手机等等“劣行”。

  张钰的代理人说,在“性丑闻”风波中,黄健中在媒体上说他有四五瓶啤酒的量,可事发当天只喝了两瓶就醉了。当记者问他是否怀疑被下了迷药时,黄健中表示“没有证据不能这么说”。代理人称,黄健中的说法实际上是在影射张钰做了手脚。

  张钰称,3人的不实言论刊登在《中国广播影视报》上,给她的名誉造成严重损害。于是起诉至法院,索赔40万元经济损失和10万元精神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钰曾主动将其持有黄健中隐私录音的事件披露出去,在并无相应证据的情况下发表大量个人言论,应当预见到此后所引发的多种影响。她在通过此种方式将自己置于公众人物角色的同时,其就应当容忍乃至接受当事人及大众基于一般的社会道德评价标准,对此“事件”进行正面的或相对负面的评价。


  《中国广播影视报》所转载的黄健中声明,是对此事件的回应,没有侮辱、诽谤性语言。张纪中、于敏发表的看法,是对自己所了解的张钰另外一些情况的真实感受和对比描述,是基于一般的社会道德标准对此“事件”进行的评价,并不构成对张钰名誉权的侵犯。

  记者昨日电话采访了张钰,她说自己在拿到判决书的当时就已经表示要上诉,“他们就是想把我逼出影视圈,怕我揭露那些丑事,即使我真的退出,也不会这么默默无闻就走了,要把所有事都说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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