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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刘晓庆名誉权案第二次开庭 回避申请被驳回

www.creaders.net | 2002-05-13 10:25:30  万维读者网 | 0条评论 | 查看/发表评论




  经常给中国影视圈制造兴奋的影坛大姐大刘晓庆
,近年来频繁地打起官司来。此次刘晓庆诉《我把刘晓庆送上法庭》一书作者王建中和出版社侵害名誉权一案再度把人们的目光集中到她身上。不少人试图通过此案的审理,来探究她今后的走向。



  此案已于4月28日和5月8日两次在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控辩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其中一些焦点问题引人关注。



  索赔损失疑用伪证



  两次开庭刘晓庆都没有露面,原告席上只有她的委托代理人。她在起诉书中称,作者在书中故意歪曲并捏造事实,使用了大量侮辱性的语言,损毁她的人格和名誉。刘晓庆认为出版社和王建中侵犯了她的名誉权,故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出版并销毁《我把刘晓庆送上法庭》一书,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400万元,精神抚慰金80万元。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就3个主要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其一,书的内容是否构成名誉权侵害。王建中说,本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刘晓庆应该拿出证据证明哪些内容侵害了她的权利。但其代理人只在书中某某页某某行做出标记,共计50余处失实,而王建中却提出了数十份证据证明书中内容的真实性。其二,在经济损失问题上,刘的证据是与他人签订的一份被取消的形象代言人合同。



  被告则提出这是一份伪造的合同。其三,在精神抚慰金上,刘提出的证据是一份十几年前她的书稿被拍卖的价款。被告方提出这与本案无关,刘晓庆十几年前的声誉并不代表现在的声誉。



  被告出版社代理律师提出,刘晓庆用来打官司的书都是盗版的。在法庭辩论中,被告代理律师提出,《我把刘晓庆送上法庭》一书原定2001年9月20日以后在北京上市,而原告的一纸诉状于9月10日就把被告告上了法庭。所以,尽管该书已经印刷但并未正式在市场中卖。



  居住证明竟是造假



  据此案被告王建中介绍,他在担任《火烧阿房宫》的总发行人时,前后和刘晓庆签了几份合同,但钱一直没拿到手,晓庆公司的行为使其遭受了巨大损失,因此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王建中一边应对诉讼,一边准备推出长篇纪实文学《我把刘晓庆送上法庭》,可就是这本书又给自己带来了一场官司。



  据了解,刘晓庆名誉权案到西城法院立案时,因为管辖权的问题,法院没有接受。按法律规定,一被告出版社在宣武区;另一被告王建中和原告刘晓庆在朝阳区,这个案子应该到宣武区法院或朝阳区法院立案。刘晓庆要在西城法院立案的选择让法院都感到奇怪。第二天,刘晓庆的委托律师拿来了西城区一个居委会的证明书,证明刘晓庆1999年在该管界的小区内居住。这样法院才予以立案。然而这纸证明却给刘晓庆带来尴尬。经西城法院审查,这纸居委会证明,确系采用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虚假证明,刘晓庆被处以1000元罚款。



  西城法院不回避



  5月8日上午第二次开庭。富有戏剧性的是,开庭10分钟,被告代理律师首先向法庭提出了,请求整个西城法院对审判进行回避的申请。休庭十几分钟后,审判长再次宣布开庭,并驳回被告申请。(新浪网/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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