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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震名誉权案胜诉 获赔3万

www.creaders.net | 2001-12-10 09:30:28  万维读者网 | 0条评论 | 查看/发表评论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今天(12.10)当庭对著名歌手田震向《南京晨报》社索赔120多万元的侵害名誉权案作出一审判决:田震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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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报道,这起案件的起因是今年8月27日《南京晨报》第8版登载的《“毛宁太臭 田震没艺德”圈内人在宁话歌星》的文章。田震在起诉书中提出,这篇文章在第4个小标题“千万别和田震合作”下,用一位“业内人士”的话说:“田震是最没有艺德的艺人,简直不懂礼貌为何物,请她来演出你能崩溃!一不高兴就说‘等会儿再演吧’……你请田震来演一回,就知道什么叫痛苦的经历了。”在今天的法庭上,田震的律师称这段描述“每一字每一句都透着对田震的严重侵权”,并表示,由于“没艺德”一文影响太坏,鼓动演出公司不跟田震合作,田震磋商中在南京举行的个人演唱会被搁置,因而提出索赔20万元经济损失和100万的精神损害。

????《南京晨报》方面两名专程赴京应诉的律师当庭表示:本报是系列报道,次日又登出了田震的经纪人《挺身护田震》的文章,实事求是地表达各方意见,并无侵权事实。对于精神损害,南京晨报方认为没有法律依据。在获得法官许可后,田震的代理律师向《南京晨报》方发问,要求说出文章所称“业内人士”是谁?《南京晨报》方回答:为提供新闻的人士保密,是新闻媒体的职业道德,我们不准备提供被采访对象姓名、身份。同时,《南京晨报》方也向法庭提交了若干份证据,以期证明文章观点是正确的。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南京晨报》是《新华日报》社主办的一份报纸,《南京晨报》社没有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法律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媒体在对社会知名人物行使舆论监督权时,应针对具体行为或已发生的具体事件,就事论事,而不应泛泛地从道德上对知名人物进行负面评价,更不应通过虚构事实的方式来贬损他人的名誉。田震虽是社会知名人物,但他享有的名誉权依法受到保护。《南京晨报》编发的文章,就是以虚构事实的方式贬低田震的名誉。


????法院最终依法判决,新华日报社于判决生效后,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毛宁太臭 田震没艺德”圈内人在宁话歌星》一文中有关田震的部分;同时在《南京晨报》一版发表经法院审查的致歉声明,为田震恢复名誉、消除影响;一次性支付田震精神抚慰金3万元;驳回田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分担。


????据法院方面介绍,判决后,双方律师均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法院同时提醒新闻媒体,在对社会知名人物行使舆论监督权时,应注意依法办事,防止陷入不必要的官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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